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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关注(autochat.com.cn)09月07日报道——
江苏苏州的李女士花了46.6万元在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购置一辆进口宝马越野车。偶然一次机会,她发现该车竟然是一辆二手车。李女士将汽车销售商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涉事汽车贸易公司支付赔偿金139.8万元。
2016年6月,李女士在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提了一辆进口的宝马X4 SUV,含税总价为46.6万元。同时,销售商开具了销售发票,发票上的销货单位为长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2017年9月,李女士到4S店进行车辆保养时,才发现问题。4S店工作人员告知她的宝马车里程表数被人为清零调校过的可能,人为调整里程表很容易出现故障。
对此,李女士才发现每当启动车辆后再熄火,车辆里程数均增加五公里。由于李女士购买该车是日常自用,也没有出过大问题,未及时发现。便找到销售商交涉,却遭到销售商王经理的敷衍,后直接关闭店面,下落不明。
购车时,销售商称车辆为新车,并按新车价格出具了《新车报价预算单》。对此,李女士认为销售商隐瞒车辆是调标车的事实,构成欺诈,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终经查,涉事汽车贸易公司为一人公司,王经理为公司股东,完成销售后就不管了。无奈之下李女士将销售商诉至法院,要求销售商、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三倍赔偿责任,销售王经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车辆不予退还。
审理中,由于购买车辆的公司与发票公司不同,只有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出面辩称,但其公司称没有售车辆给李女士,而且其发票也是伪造的,同时提供同编码的发票,对此认为该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经查明李女士的车辆确实曾在山东有出售记录,证实发票是伪造。
经过审批,最终法院认为李女士为生活消费购买涉讼车辆,其消费者身份应予认定。同时认定李女士购买的涉案机动车是问题车,销售商的行为构成欺诈。李女士主张销售商支付三倍赔偿金1398000元,法院予以支持。但因为发票是伪造,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不用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赔偿金1398000元,销售王经理对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今“退一赔三”的判例越来越多,无疑告诉了所有汽车市场从业者,依靠欺诈谋取暴利的路已经走不通了,无论是汽车销售企业还是二手车销售企业,若想在未来更为严苛的市场条件下生存,必须要回归服务的本质,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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