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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关注(autochat.com.cn)11月28日报道——
据相关媒体报道,宁波的徐女士在去年1月份购置了一辆奔驰GLC SUV,没想到自己连续交了几个月贷款,再合计才发现支付利息远远高于新车价格,拿到合同之后才发现“租赁“的字样。

据徐女士介绍,自己于2018年1月份在宁波之星奔驰4S店购买了这辆奔驰GLC 300,裸车价49.2万,原本以为是买车,后来才发现自己原来一直在“租车”。

据了解,当时徐女士购车时4S店给他介绍了几个购车方案,分别是首付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而自己选择了首付大约十三四万,然后每个月还6118,还三年,到三年以后,再一次性支付20万。
由于当时买车自己也没细算,脑子里过了一遍,觉得这个方案可以接受,就签字了,但到了今年7月,她又算了算账,发现这价格太高了。

徐女士还表示,如果按照三年计算,相当于贷款还了20多万,再加上尾款25万多,那自己就已经交了40多万,可是车子总价才49.2万,加上之前已经交了首付13万,以及各种税费,这辆车接近要70万啦。 
之前徐女士一直没有拿到合同,直到今年7月发现这个问题才找到4S店索要合同,结果发现有两份合同,一个是汽车销售合同,一份是融资租赁合同,因为自己对购买车辆情况都不了解,也就是徐女士将该车辆购买后销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在向该租赁公司进行租赁。原本自己是想着去买车的,殊不知怎么就成为租车了。
从两份合同上来看,都有徐女士的签名。不过徐女士表示,当时销售方没有让其看合同细节,内容也有部分条款是空白的,此外,自己一直以为是向银行贷款,没想到是在租车。

对于这个情况,奔驰4S店的王经理表示,车主反映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合同都是由奔驰租赁公司提供的,方案是按照徐女士的需求进行推荐的,细节也有给徐女士进行讲解,在客户本人签字确认之后,是可以说明客户已经认可的。

徐女士并不认同该说法,另外还提到奔驰4S店合同上日期是2018年1月9日,但自己签订时间是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对此也产生质疑。之后徐女士表示将会继续追究4S店的责任。
如果按照徐女士的说法,4S店在进行销售的同时是有义务明确告知消费者是售车或是租车等情况的,如果销售方在使用各种营销方式,有意隐瞒部分细节,这也是违背诚信服务原则的。而像徐女士这样的消费者,在购买任何产品时所签订的合同,务必要认真检查,同时对过低的首付情况也应该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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