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们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国家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其组织召开的相关筹备会议上正式宣布,针对汽车业的首个反垄断指南正式启动草案制定工作。
“《汽车业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托起草,现在工作刚刚启动。”6月16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澄清,此前媒体报道中关于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初稿已完成并上交国务院的传闻并不属实,“草案制定工作才刚刚开始。”
新政加身后,与仅依照此前面向所有行业领域的《反垄断法》相比,汽车业将有更明确适用性的补充和引导细则。与此同时,据本报记者了解,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部门对汽车业的反垄断调查工作仍在继续,在此前一系列反垄断处罚过后,目前亦有多家零配件及整车企业正处于新一轮调查之中。
纵向垄断将无处藏身
6月12日下午3时,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正式宣布《指南》启动草案制定工作。可以期待的是,正式启动草案制定工作的《指南》,将为汽车业反垄断领域带来新的变化。
“预计会经过调研、起草、论证等诸多阶段,时间服从质量,希望越早越好。”对于出台时间,时建中对本报记者坦承尚无明确的时间表,“《指南》对汽车领域现有的营销模式和竞争格局等方面的影响会非常大,所以更会慎重再慎重。”
“一直以来,汽车业的反垄断调查过程都是非常艰难的。”此前,曾有发改委反垄断局内部人士对本报记者坦言,汽车作为大宗商品以及汽车行业整体的特殊性都让汽车业反垄断步履艰难。
在《指南》出台前,不仅国家反垄断执法部门针对汽车业执法的过程十分艰难,汽车业中的两大主要构成部分——整车制造商和经销商也同样困惑。“由于缺少反垄断指南,汽车企业和经销商搞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因为没有细则指导,专家的意见也不一致。”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产业政策研究室主任黄永和亦坦承。
在参与《指南》起草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苏华看来,此前反垄断领域的相关法规仍有进一步优化的余地。“可以说《反垄断法》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定是具有高度弹性和原则性的,并且主要针对横向协议。针对纵向协议的实体规则和豁免规则有待分别在《反垄断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发展。”苏华认为。
苏华同时表示,“尽管此前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反垄断局颁布了有关垄断协议的法规,如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规定》以及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然而上述规定只是简单重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并没有对纵向协议规则作出任何细化。”
时建中亦坦言,“现行反垄断法律体系在纵向限制方面只规定了价格有关的行为,但实际上在汽车销售过程中,还有许多非价格类垄断行为,如数量、地域和市场划分上做一些约束,都需要通过《指南》做一些细化规定。”这也意味着,《指南》将承担在纵向垄断方面进一步具体细化和明确的重要任务。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建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以及工商总局考虑以欧盟竞争法为模板,结合我国市场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引入纵向协议集体豁免制度并发布相应指南。”一位参与起草《指南》的反垄断领域专家在2012年曾提出如是建议。
在时建中看来,在正在起草中的《指南》中,借鉴欧盟等较早投身汽车业反垄断领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十分必要。
据本报记者了解,自1983年以来,欧盟先后发布了一系列集体豁免条例。而也正由于考虑到汽车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高、安全性要求高、对环境影响大等特点,欧盟自1985年实施专门针对新车销售和售后市场的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如1985年的《2002年汽车业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
“后来,随着汽车业竞争态势的变化,欧盟认为新车销售由于竞争日趋激烈已没有必要继续适用专属豁免条例,但汽车维修及配件供应商仍存在许多限制、扭曲竞争的行为。”上述专家告诉本报记者,2010年5月,欧委会颁布了适用于汽车售后服务的《2010年汽车业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后,新车销售领域则统一适用《2010年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
“欧盟竞争法对新车销售和汽车售后的进一步区分,及时反映了欧盟市场的竞争动态。对汽车售后市场适用更为严格的集体豁免制度,旨在保障独立维修商和获取配件及技术信息的渠道,进一步促进欧盟汽车维修和配件供应市场的有效竞争,增进消费者福利。”苏华认为。
今年1月31日,在北京召开的《反垄断法》与汽车流通国际研讨会上,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基础工业、制造业司司长保罗·奇萨说:“欧盟竞争法原则禁止所有垄断行为,但欧盟委员会在执法中需要甄别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是禁止的。我们也需要谨记,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规,市场永远处在变化中,每隔10~15年,我们也会进行规则调整。”
“中国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也不会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市场的变化和成熟程度,未来反垄断指南及整个汽车反垄断法规体系都会不断改良和完善。”时建中说。
汽车反垄断进入新常态
“《指南》中会体现执法机构对汽车行业的执法思路和执法程序,对行业经营者的自我合规的审查及自我约束有很大的引导作用。”在时建中看来,《指南》的更大意义在于,针对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这意味着,与此前多年来仅能依照面向所有行业领域且内容较为宽泛的《反垄断法》的状况相比,有了针对汽车业反垄断指南之后,汽车领域将有更细化且更明确的补充引导细则。
在汽车业反垄断领域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汽车业反垄断调查还将进一步加大力度。
据本报记者了解,在汽车业反垄断领域中,国家反垄断执法部门又酝酿着新动作。“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部门对汽车业的反垄断调查工作仍在继续,在此前一系列反垄断处罚过后,目前亦有多家汽车领域企业正处于新一轮调查之中。”6月16日,有消息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
“配件企业和整车企业都有,有些已经开始立案调查了。”上述消息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尽管涉案企业名称仍在保密阶段内,但可以预见的是,又一场“风暴”正在来临。
今年5月底,本报曾报道,汽车业反垄断处罚的下一张罚单或将落在东风日产。“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执法部门对东风日产展开立案调查,目前处罚已接近尾声,处罚结果很可能将于近期公布。”彼时,有消息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
而在此之前,从2014年8月到2015年5月的9个月时间中,国家反垄断执法部门已先后对宝马、奥迪、克莱斯勒、奔驰四家整车汽车企业以及旗下品牌经销商做出反垄断处罚。此外,日本住友、电装等12家日系汽车零部件企业也同样被反垄断执法部门实施处罚。据本报记者统计,上述汽车业反垄断罚单处罚总金额高达16.58亿元。
“反垄断不仅仅是一场风暴,而且是一种新的常态。”新任发改委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如是表态。而接下来,在东风日产之后,将有更多汽车企业被卷入这场“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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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裁员后!某新势力被指控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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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关注(autochat.com.cn)12月27日报道——
12月26日,据多家媒体报道,美国造车新势力Canoo继强制员工“无薪休假”后,又被指控虚假宣传其在俄克拉荷马州的电动汽车。据报道,2023年11月,Canoo宣布已向州政府交付首批“俄克拉荷马州制造”的电动汽车,但前员工透露,工厂根本没有生产任何汽车,所谓的交付车辆实际上是由另一家公司手工制作的,且90%仅是gemg车身贴纸。
针对上述消息,截至发稿前,Canoo官方暂未做出回应。值得一提的是,此前Canoo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剩余的员工被安排“强制无薪休假”状态,并且这种状态至少会持续到今年年底。公告内容显示,员工们将在周五结束当天工作后被锁定无法再访问Canoo的系统并持续至12月底。与此同时,由于资金短缺,Canoo将裁员近100名员工并暂时停工,关闭位于俄克拉荷马州的组装厂。
资料显示,电动汽车初创公司Canoo于2017年创立,是一家中资参与的美国电动汽车公司,最初名为Evelozcity,由Faraday Future的前高管斯特凡•克劳斯(Stefan Krause)和乌尔里希•克兰茨(Ulrich Kranz)创立,前者为宝马集团前CFO,后者为宝马i3系列车型的项目主管,被称为“宝马i系列之父”。
2019年9月24日,Canoo对外发布首款电动汽车canoo,并计划首先进军美国和中国市场。2020年12月,Canoo通过SPAC特殊目的收购公司通过与特殊收购目的(SPAC)公司轩尼诗资本收购第四公司(Hennessy Capital Acquisition Corp. IV)达成合并协议,从而实现上市,但没过多久就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雪上加霜的是该调查不仅涉及SPAC并购,还包括Canoo的运营、商业模式、收入、收入战略、客户协议、收益等。
2021年3月,Canoo与韩国现代汽车公司达成合作,共同联合开发一款电动汽车平台,但遗憾的是这一项目最终告吹。此后在2021年底至2022年初,Canoo爆发离职潮,包括基层员工在内共计50人以上离职,包括首席设计师迈克·德荣格(Mike de Jung)以及动力总成和电池制造工程负责人史蒂文·奥夫特(Steven Offutt)也先后离职。
截至目前,Canoo旗下共布局MPV、皮卡、轿车以及生活方式送货车LDV共计四款车型。财报显示,今年前三季度,Canoo营收为149.7万美元,同期为51.9万美元;运营亏损为1.65亿美元,同期亏损为2.04亿美元;净亏损为1.12亿美元,同期净亏损为2.74亿美元。实际上,在Canoo之前,同为美国造车新势力的Rivian Automotive、Fisker和Lucid等车企今年在车市均表现乏力。后续伴随着造车新势力竞争的逐渐加剧,自身实力不足的新势力玩家可能会逐渐被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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