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11月28号时,在4S店上户专员的带领下,刘先生前往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上户,但却被告知上不了牌,车管所工作人员出具一份《机动车登记业务告知书》,认定“该车车辆识别代号为8·12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车辆,不能办理注册登记”。
经销商4S店和厂商克莱斯勒(中国)总部均表示,车辆是2016年2月出厂的新车,进入海关时间也是2016年,与2015年的天津港事故毫无关系。
四川华星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田先生说道:“事情发生后,我们也在主动处理。给出消费者两种选择方案,一是全款退车,二是换车”。
对于车辆信息,田先生出示了两份单据原件并说道:“我们向刘先生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上面清晰地写明是2016年2月份出厂,2016年3月29日抵达天津海关口岸。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也写明,车辆是2016年3月29日入境的。不可能与2015年天津港事件有关”。
刘先生并不认可给出的答复,双方将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刘先生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讨3倍赔偿。
刘先生表示,接下来自己将会走法律程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可以全额退款,并要求销售商三倍赔偿。”“我就是想要个说法,这个车到底是咋回事、从哪来的?希望4S店还公众一个真相,也希望以此警醒广大购车者。”
律师解释道:“如果4S店明知是天津港事故车辆依然销售,那就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索赔。如果4S店并不知情,或成都车管所错误判断,那么4S店就不涉嫌欺诈,4S店只需要全款退车即可。”
至于事件的结局,还有待法院的判决。(文章源来自于成都商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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